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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银: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呼唤法律保护
文章发布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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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站长今天收到这样一封求助信,看过之后很有感慨,甚至没有一点对信息可靠性的怀疑。我决定帮林立银宣传以下,进一点媒体之力。本站建站的最初目的也是为了帮大家提高房产方面的知识,少吃这方面得亏。刊登下文也许会得罪一些本不该得罪,也不敢得罪的人。但是考虑再三,我还是选择了刊登出来。

                                                         -------------站长:丁丁

下面是邮件内容:

您好!
  我叫林立银,男,58岁,住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沙浮路146号。今寄上一份《福建永泰:法院拍卖房产四年后又强行收回,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呼唤法律保护》的情况反映材料,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急盼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此致
敬礼
                                                        林立银
2005年3月16日

本人联系电话:13950380285
电子信箱:fjyt315@sina.com
                              

当地政府官员弄权干预司法公正 
法院拍卖房产四年后又强行收回
福建永泰上演“抢房”荒唐闹剧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呼唤法律保护
                         
    一位法律专家仔细看完这一事件的详细材料后,心情十分沉重,感慨地说:林立银私有财产被法院收回事件,无疑是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悲哀,而司法公正难以承受权力和金钱之重,则是中国法治社会的悲哀!
                               ———————  题 记

     四年前,福建省永泰县农民林立银一家参加了由永泰县人民法院组织的一次公开拍卖,依法买受取得了该县城一处店面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四年后,永泰县人民法院根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精神,将一纸裁定下达给林立银,告之其撤消原房屋买卖,要林立银立即将房屋物归原主。对此,林立银不服,永泰县法院遂动用大批警力,将该房产强制性执行收回,并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名,欲对林立银行政拘留和罚款。
权力和私欲在作祟,法律在某些人手里简直成了块橡皮泥,随意捏成方的或圆的,难道这世间就没有公道二字?买房引发的是非曲直谁人评说?永泰农民林立银从此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但却因为他是一介平民百姓,长期以来告状无门,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均石沉大海。最近,58岁的林立银悲愤交加,眼含泪水向笔者讲述了他由于买房遭遇厄运一年来的痛苦和辛酸。

 儿子代表父亲参加法院拍卖会 购得新房产
    
    2000年11月15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永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秦县木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永秦县木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00]樟登经初字第7l号民事调解书和[1998]樟经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决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现牛排馆方向)第一至第六间(共六间)店屋,愿意参加竞买者,可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登高人民法庭(原城关人民法庭)报名登记,并交押金二万元,报名时间截止二OOO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时,拍卖物情况备索。本院定于二OOO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时在登高人民法庭会议室进行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永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4832664
    家住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沙浮路146号的林立银看到法院公告后,2000年11月17日,委派其儿子林旭永参加了永泰县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开拍卖会,并依法买受取得了位于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8号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南面)第一、二间店面房屋。
2000年11月26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樟登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是:
    ……本院决定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泰县天宇温泉洒店一层大门右边(南面)第一至第六间(共六间)店屋(其中第三、四、五间店屋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永泰县支行的抵押物)、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六间店屋进行价格评估后,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结果,第一、二间店屋由林旭永以人民币320000元买受,第三、四、五间店屋由刘少敏分别以人民币155000元、153000元、150000元买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林旭永买受的原属福建省永泰县木村公司所有的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南面)第一、二间店屋和刘少敏买受的第三、四、五间店屋,有效;二、刘少敏、林旭永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五间店屋的产权证件。
    不久,林旭永以其父亲林立银的名义到永泰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樟房权证Z字第0100115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主人追讨被法院拍卖的房产  戏外有戏

    在法院当初拍卖房产时,永泰县木材公司和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提出异议,而时至拍卖将近三年,2003年10月,永泰县木材公司用第三人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林旭永所竞买的店屋属于酒店设计中的消防控制中心(简称消控中心)用房,影响酒店的消防设施的完善和酒店的正常经营为由,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申诉,要求追还被拍卖的消控中心用房。
为什么永泰县木材公司会突然想起来追讨3年前被法院拍卖的房产呢?据知情人讲,原来, 2003年10月,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该公司与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天宇温泉酒店大厦) 为归还银行贷款,将天宇温泉酒店大厦三层至七层卖掉,买受人刘某某为达到多霸占该酒店房产目的,便要求县木材公司出面,借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上面活动,追回被拍卖的房产。但是,县木材公司和刘某某深知,要收回被法院拍卖的房产并没那么容易。于是最后有人帮忙出了个主意,就以消防安全为借口。之后,由于刘某某手眼通天,神通广大,经过一番策划,到市、县四处奔走游说、活动,果然得到了市、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支持。于是便引出了一场政府官员操纵、法院出面强行追回拍卖房产的闹剧。

永泰县政府:事关消防安全  法院必须执行回转店屋 

    2004年3月30日上午,永泰县政府陈敏辉副县长召集县法院、县旅游局、县消防大队、县木材公司、天宇温泉酒店有关负责人,在樟城宾馆三层会议室召开天宇温泉酒店消控中心有关问题协调会, 2004年4月1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一份《关于天宇温泉酒店消控中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如下: 
    ……现纪要如下:会议认为,天宇温泉酒店消控中心是该酒店消防设施的关键部位,及时处理好消控中心问题,各方责无旁贷。消控中心的建设关系到整个酒店的公共安全,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尽快解决遗留问题,确保该酒店各部的正常运转。会议议定:  一、根据县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现场认定,天宇温泉酒店一楼大厅右边第一开间后侧房间长4.73米,宽3.55米,共16.79平方米,作为该酒店的消控中心用房。二、永泰县建筑设计院负责提供天宇温泉酒店原消控中心图纸的变更设计,并送县消防大队核准把关。三、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和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建议县人民法院加大对该酒店一楼大厅右边第一、二开间商店的执行回转力度,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原永泰四建法人以及产权买受人的思想工作,稳妥解决原消控中心用房的遗留问题,保证酒店整体消防设施和双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之后,该文发给了永泰县委办、县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县木材公司、县法院、县建筑设计院,林县长,陈双春、陈敏辉、王德冠副县长等。
根据2004年4月1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宇温泉酒店消控中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了(2004)樟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林旭永买受的店屋部分买卖,将该店屋予以执行回转,交付给原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1998)樟经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11月26日以(2000)樟登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原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木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南面)第一、二间的店屋,经拍卖,第三人林旭永竞买得该两间店屋。现相关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原所拍卖的店屋中有部分房屋属于永泰县木材公司合办的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消控中心用房,且经永泰县建筑设计院变更设计和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准,现确定该酒店的消控中心用房长4.9米离C轴,宽3.8米(6、7轴),总面积18.6平方米(即上述林旭永买受的天字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第一间店屋靠C轴的部分)。为确保以保该酒店的消防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14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消第三人林旭永依本院(2000)樟登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所买受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第一间店屋中长4.9米(离C轴),宽3.8米(6、7轴),面积18.6平方米的买卖;二、第三人林旭永原买受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第一间的店屋中长4.9米(离C轴),宽3.8米(6、7轴),面积18.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执行回转,交付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木材公司,作为天宇温泉酒店的消控中心用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永泰县人民法院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林立银对这一裁定断然不服,连续一段时间分别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和向福州市人大等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此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永泰县人民法院竟不顾林立银的据理力争,于2004年9月27日组织了法院执行局干警、法警,邀请了城关派出所干警、所在地居委会人员数十人到场,对天宇温泉酒店的林立银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并将执行回转后的店屋交付永泰县木材公司。

            消防部门: 根据事实撤消原核准意见

    分明是天宇温泉酒店和县木材公司有人在做手脚,弱肉强食,企图达到霸占房产的目的,还打着消防安全的幌子,要政府出面插手民事案件,这永泰县哪里还有国法?哪里还有公道?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就这样被人无端抢走,林立银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他想,既然县政府有关领导讲,收回店屋做酒店的消控中心用房是根据消防部门的核准,所以自己最好到县消防大队问个究竟。结果去那里一打听,原来是此前永泰县木材公司曾张冠李戴,有意把位于天宇酒店01号屋作为该酒店大楼的消控中心的位置向县消防大队申请核准。林立银当即把自己的房产证拿来给县消防大队的工作人员看,说明了事实真相。在接到林立银反映的问题后,永泰县消防大队经调查核实立即作了纠正。2004年10月13日,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遂以樟公消[2004]15号文作出《关于撤消〈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的决定》。该决定全文如下:
    永泰县木材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以建设方的名义把位于天宇酒店01号屋作为该酒店大楼的消控中心的位置向我大队申请核准。我大队在审核时,永泰县木材公司谎称所选择位置的店屋产权归其所有,同时我大队要审核的是该店屋是否符合设立消控中心条件,至于申报单位是否有权在该店屋设立消控中心那是申报单位自己所要解决问题。基于这些因素,我大队2004年6月29日作出《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近日,第三人林立银向我大队请示撤销该核准意见,理由是永泰县木材所申报选择的位置01号店屋的产权是归属其本人的。收悉请求书后,我大队非常重视,认真调查。现查明该01号店屋的产权确是归林立银所有,其拥有合法的产权证;作为申报单位永泰县木材公司在没有理顺好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向我大队申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大队研究决定,撤销《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待有关单位重新申报,我大队重新予以审核。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永泰县法院:听从县政府意见 按法律裁判 
    
    拿到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撤消〈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的决定》后,林立银再次上访有关部门。不久,福州市人大张守祥副主任在林立银来信上做出批示,责成永泰县人大过问此事。而永泰县法院接到批示后,拒不纠正错误裁决,反而称法院是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精神依法裁判,同时对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撤消核准意见的做法横加指责。
2004年11月26日永泰县法院在给永泰县人大信访办的一份《关于县人大林睦祥主任批转市人大张守祥副主任在申诉人林立银来信批示的办理情况报告》中写道:
永泰县人大信访办:    
    市人大张守祥副主任对林立银来信的批示,我院于2004年11月25日收悉。现将林立银来信反映的案件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与执行标的物情况
    原申请执行人永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福建省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根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樟经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中院(2000)榕经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6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原永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保全而裁定查封原属永泰县木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厅右边第一开间的店面,连同其他执行案件所查封的第二至第五开间店面,一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拍卖,竞买人林旭永(林立银之子)、刘少敏分别以总价320000元和458000元竞买得第一、二间和第三、四、五间店面。2000年11月26日,我院以(2000)樟登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该拍卖结果。 
    2003年9月间,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与县木材公司共有天宇温泉酒店大厦)以林旭永所竞买的店屋属于酒店设计中的消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消控中心)用房,被拍卖用于还债,影响酒店的消防设施的完善和酒店的正常经营为由,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追还被拍卖的消控中心用房,同年10月间,又以同样理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9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以(2003)123号会议纪要责成我院及时研究纠正。之后,我院立即派人到现场勘察和核对有关图纸后查明:林旭永所竞买的第一间店面(长15.9m,宽3.8m,面积60.42㎡),建筑设计图纸确为“消控室”,但在我院采取拍卖还债时是作为店面出租,且拍卖时木材公司及天宇温泉酒店均未提出异议。今年4月1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县消防大队、天宇温泉酒店、永泰县建筑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协调,会议在兼顾考虑必须恢复消防用房和林立银系无过错购买方情况下,形成该店面的后半段确定为消控中心用房的会议纪要。4月3日,永泰县建筑设计院根据会议纪要,对天宇温泉酒店消控中心位置进行变更设计。6月29日,县消防大队对所变更的设计方案予以核准,确定天宇温泉酒店一楼大厅右边第一开间后半段店屋[长4.9m(离C轴),宽3.8m(6、7,轴),总面积18.6㎡],作为该大楼消控中心用房。
    二、案件的执行回转过程情况 
    消控中心用房位置确定后,我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于2004年7月12日裁定撤销了该店屋后半段的买卖,并委托价格部门进行估价,经评估价值为4.93万元、因办理产权证所垫付的费用为2247元、装修费用为1000元,总价格为52547元。(据林立银称,该评估值是按照法院意见,以四年前拍卖房产时行情计算所得,根本不合理)。同时从第三人林旭永原所购得的店屋办理的产权证手续的相关材料中,查明其父林立银是该店屋的实际买受人,为此,我院于2004年8月13日裁定追加林立银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将评估结果告知林立银,于8月19日向其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公告,并通过多方面做林立银的思想工作,但林立银未予履行。
在被执行人林立银经我院多方动员,仍不履行搬出消控中心室的情况下,我院决定对该店屋进行强制执行,9月24日向永泰县房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消控中心用房的产权变更手续。9月27日组织了执行局干警、法警,邀请了城关派出所干警、所在地居委会人员到场,对天宇温泉酒店的消控中心用房进行强制执行,并将执行回转后的消控中心用房交付永泰县木材公司。
    三、当前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004年10月13日,我院收到了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樟公消[2004]15号《关于撤消〈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的决定》,理由是:确定的消控中心用房的产权属林立银所有,永泰县木材公司在没有理顺好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向消防大队申报,遂撤消了原核准。我院认为,消防部门原核准消控中心用房是根据建筑设计图纸所设计消控用房位置来核准是正确的,现消防部门在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以林立银购得该房,产权属林立银的,木材公司无权申报该消防用房为由,撤消原核准,完全背离其职能,也与市政府、县政府多次协调会议纪要精神相悖。因为,执行回转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执行程序,且该案的执行回转兼顾了两级政府协调会议意见和完善大厦消防功能的社会效果,执行回转程序也是合法的,也早就通知林立银本人来领回转的房款。为此,永泰县木材公司正向永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正在理顺当中。永泰县人民法院(院印)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笔者注意到:这份2004年11月26日永泰县法院写给永泰县人大信访办的《关于县人大林睦祥主任批转市人大张守祥副主任在申诉人林立银来信批示的办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与该院2004年5月19日写给永泰县人大主任林祥恭同志的《关于永泰县第四建筑公司与永泰县木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的反馈》(以下简称《反馈》),二者说法截然不同。
《反馈》中称:“2002年2月7日,福建省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林旭永所竞买的店屋属于酒店消防中心、总机房及配电房部分场地被我院判决用于归还永泰县木材公司的债权人,影响酒店的消防设施的完善和酒店的正常经营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我院派人现场勘察和核对有关图纸后认为,林旭永所竞买的第一间店面,原设计图纸虽定为消控室,但极不明确,且该酒店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按原设计进行施工,第一间开间除中间部分留有一小间作为天宇温泉酒店的值班室外,其他的作为店面出租给个人经营,开间内根本无消防和控制设施,其所陈述的“消控中心”被法院拍卖的事实不存在。”
   很显然,《报告》与《反馈》前后自相矛盾,同是对县人大作出的书面材料,同一个司法机关所写,为什么两份材料文字对事实的记述迥然不同、出入如此之大呢?既然永泰县法院认为“‘消控中心’被法院拍卖的事实不存在”,那么后来为什么还要对林旭永所竞买来的店屋采取所谓的执行回转呢?笔者至今仍困惑,百思不得起解。

           律师:政府插手案件  永泰县法院程序违法 

    林立银在上访申诉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当地法律界人士求助,多次向律师咨询。2005年1月10日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陈新写给林立银的一份《法律意见书》 ,内容如下: 
致林立银:    
    就你因拍卖所得房产被永泰县人民法院执行回转一事,本律师提出意见如下: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被执行人的应经过听证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新追加的被执行人能有申辩的权利。而根据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的《关于县人大林睦祥主任批转市人大张守祥副主任在申诉人林立银来信上批示的办理情况报告》中其表述其于2004年8月13日直接裁定追加林立银作为原申请执行人永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福建省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其做法是错误的,其违反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剥夺了被执行人申辩的权利,其无法保证在执行中能够正确的执行。    
    二、本案是执行回转,而根据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的裁定来看,假设其执行回转的理由正确,我们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出,是因为永泰县人民法院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未能全面审查执行的标的物的情况而造成的,其现在直接使用执行回转,而对林立银善意取得的财产,未进行全面合法的评估,就直接通知你在交房后向永泰县人民法院财务室办理购房领回手续,也是错误的。
    三、从本案实行部分的角度来看,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樟公消[2004]15号《关于撤销(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的决定》内容合法,论点充实,结论正确。故现永泰县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回转的标的物并非其所述的是消控房,也就是说永泰县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回转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你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鉴于本案的复杂性,且有政府机构的介入,本律师建议:
    1、你应严格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阐述永泰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执行回转依据不足,要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永泰县人民法院的做法。
    2、同时,你可通过其他的监督机构的监督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向各级人大提出要求监督的报告,向新闻媒体提出舆论监督的要求。
    综上所述,因本律师所了解的情况不够详细,以上意见,只是从已知的现有材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本律师在从法律角度分析出的观点,供你参考。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陈新2005年1月10日
     
林立银:政府官员良苦用心的背后是否隐藏着权力与金钱的交易?

林立银疑问一: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永泰县法院为什么无视宪法,动辄收回公民私有财产,剥夺公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永泰县法院某些人竟把法律当作手中的玩物,肆意奸污法律,任意把玩法律,其职业道德和良知何在?
林立银疑问二:
    市、县两级政府官员为何如此积极地“关心”和插手民事诉讼案件?  
据永泰县法院称,“2003年9月间,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追还被拍卖的消控中心用房, 9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以(2003)123号会议纪要责成永泰县法院及时研究纠正。”
2004年4月1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关于天宇温泉酒店消控中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建议县人民法院加大对该酒店一楼大厅右边第一、二开间商店的执行回转力度。”
   林立银不禁要问:当地政府官员为何如此敬业积极地“关心”和插手民事诉讼案件?他们未经调查就妄下定论究竟说明了什么?
林立银疑问三:
    天宇温泉酒店要建消控中心,其用房理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而政府、法院插手此事,实在耐人寻味。况且县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既然同意天宇温泉酒店原消控中心图纸变更设计,说明该酒店其他房间同样也可以作为消控中心,为何县政府有关领导又单单要坚持让法院执行回转林立银原买受的合法房产?
林立银疑问四:
    在裁定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永泰县消防大队原将消控中心定位于天宇温泉酒店01号店屋已经撤消的情况下,永泰县人民法院(2004)樟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有效性何在?
无论是永泰县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建议永泰县人民法院对合法房产执行回转,还是永泰县人民法院2004年7月12日作出的(2004)樟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均是依据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2004年6月29日《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所得出的结论,因为当初该〈核准意见〉中将本人天宇酒店01号店屋列为了消控中心用房,而永泰县公安消防大队后来收到本人投诉,经查01号店屋产权所有人与申报单位永泰县木材公司不符,遂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了《关于撤消〈关于天宇酒店消控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的决定》。显然,永泰县人民法院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樟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失去了事实根据。如今,永泰县法院固执坚持错误结论,试问:该《民事裁定书》公正性何在?法院如此判案如何能让人折服?
林立银表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使倾家荡产,也要坚决就此事向永泰县人民法院讨个说法。
    据了解,目前林立银私有财产被法院强行收回这一事件在当地已引起强烈反响,许多新闻媒体纷纷关注。林立银期待上级有关部门还他一个正义和公道。这一事件最后处理结果,人们将拭目以待。
                                           (撰稿: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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