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李女士想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别人,且已经达成了协议。
但是,承租李女士房子的人却认为没有告知他,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还支持了他的主张,请问合理吗?
怀柔区司法局郑伯涛答: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