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称其房屋质量不符国标,开发商认为国标未必是硬性规定
50岁的乐府江南业主张先生从今年2月就停止了工作,一心在家准备与开发商的官司。昨日上午,双方正式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交火”。
开庭前,由于前来旁听的乐府江南业主不断增多,原来的小法庭已经容纳不下,复兴法庭专门将此案调到了大法庭。张先生带着大摞的法律书籍、相关材料、老花镜和放大镜,早早地坐到了原告席上。
张先生说,去年8月,他受广告吸引,斥资近百万购买了乐府江南的一套房屋。开发商在售楼时设置了样板间、样板园,并保证交房的质量和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一致。2005年元旦,开发商拆除了样板间。
张先生认为,今年6月交房时,开发商所交房屋与他之前看到的样板间相比,质量出现了全面的下降。房屋用蓝色玻璃,违背室内采光的国家标准;户门厚度达不到国家标准;中央空调、散热器不符合国家规范;厨房门、卫生间尺寸、设计低于国家标准;在应该采用安全玻璃的地方没有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小区绿化没有达到承诺标准;房屋建筑没有按照审批标准等。
张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32万余元并提供商品房相关检测合格证。
开发商认为,张先生拿出的那些规定,大部分是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当证据用。而且“在很多规定上,国家标准所用的字眼是‘宜用’,并没有说必须,那就不是硬性规定。”
法庭昨日只进行了质证,还将进一步审理。(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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