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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合理法律基础 经济适用房出租不宜征个税

[文章来源]新京报

[发表时间]2005-6-29

      针对目前北京经济适用房所呈现出的豪华“大户型”、“高租售率”等问题,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要对违规购买和租售经济适用房的人,采取勒令补足地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政策。

  应该说,有关部门出台上述举措的良好动机是不难理解的。但是,笔者认为,尽管对经济适用房出租拟征收个税用意明显,意义积极,但我们同时必须看到的是,这种举措却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相对合理的法律基础。在笔者看来,目前的主要问题实际上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出租经济适用房者不一定都存在骗购行为。实际上,我们需要看到的是,那些出租经济适用房的目标管理群体当中,肯定有一部分人是因为家庭依然困难,或者突发事故,而不得不搬到条件较差的房屋,靠出租自己房子来改善家庭收入状况。对此,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不公允的。

  一方面,即使那些出租经济适用房者确实就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骗购来的房子,但我们依然不能对其进行征税。因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达到了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使真正符合要求的人买不到经济适用房,使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难以实现,这实际上就不仅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在不同程度上直接侵犯了相关的行政规定———欺骗了相关的审批部门;并且对开发商构成了一定的欺诈,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骗购经济适用房本身就不是一个合法的法律行为,其实际上就应该分别承当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

  而无论是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来看,还是根据目前我国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法律法规来看,只有那些合法的个人所得,才能构成个税征收的基础。那些非法的、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个人收入,都不可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在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各种办法当中,对出租经济适用房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是一个有效、合理和合法的办法。实际上,如果启动对经济适用房出租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那么,实际上就等于变相承认了那种非法骗购经济适用房者的非法行为的合法性。而如此一来,其不仅对于整个经济适用房的规范整顿活动毫无益处,而且也会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构成实际上的损伤。因为法治建设必须要求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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